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董事职务,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否起诉倡导公司决议无效?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怎么样处置?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依据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的赞同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无论董事任期是不是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而无须说明理由;董事在任期内也可以随时辞任。但公司只有作出有效的公司决议,才能解除董事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倡导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该款规定,假如董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效力不持异议,但觉得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是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假如其觉得该公司决议是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与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就公司决议是不是成立或者有效作出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2款规定,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是什么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资等原因,确定是不是补偿与补偿的合理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