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
1.同意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准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些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即准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手段或被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即准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什么罪名与有关理由)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准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假如觉得侦查职员、检察职员、书记员、鉴别人、翻译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大概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职员、检察职员、书记员、鉴别人、翻译职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职员介入,保证案件的公证性是尤为重要的。5、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意思:
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没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为了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手段。
(2)取保候审的条件:(在那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可以在法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3)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12个月,
7、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8、需要解除强制手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手段超越法按期限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这一点非常重要)
现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屡禁不止,因为有的案件比较复杂,不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都远远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但决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为不懂法,根本就不了解我们的权利遭到了侵害,那样也就不会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那样今天在这里有必要把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做详细的说明。
(1)传唤和拘传。
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能超越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留。
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14天,而对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第64条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审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逮捕未来的关押期限。
a.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期限不能超越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第125条规定:"由于特殊缘由,在较长期内不适合出货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d.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如此计算下来逮捕未来的关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任何案件超越7个月的,需要变更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手段超越法按期限的,有权需要解除或变更强制手段,转为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
因此作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尽量的多知道这方面的规定,从而保证我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9、申请补充鉴别或者重新鉴别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别结论,犯罪嫌疑人假如觉得存在错误或有疑义,可以申请补充鉴别或重新鉴别。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11、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假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对笔录要仔细核对,看与自己所说的是不是一致,如发现有区别,可能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有权需要补充或者纠正,假如侦查职员不予补充或者纠正,那样犯罪嫌疑人有权不签字认同,这一点也尤为重要,由于讯问笔录是将来法院审理案件的要紧证据,它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也直接影响罪名是不是成立与罪轻罪重,大伙在同意讯问的时候必须要注意这一点。)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侦查职员或检察职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与刑讯逼供的行为,那样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3、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员工违法行使职权遭到侵犯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凡没犯罪事实或没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遭到错误拘留或逮捕的,最后被宣判无罪的,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获得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2、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可以为了逃避处罚而隐瞒案件的真实状况。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状况下同意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手段,同意侦查职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就是说假如侦查职员的侦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无违法之处,那样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的配合并且予以同意。
以上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察起诉阶段(也就是羁押期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