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通常都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拟定,其内容带有很大的自主性,因而,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不同的状况非常容易见到。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不是绝对无效的,其是不是有效应该结合实质状况而定。
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不同时是不是有效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时候,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非常大的自主权,股东可以参考实质状况,根据自己的意愿拟定公司章程。因此,当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不同时,不应该直接认定公司章程无效,而应该结合实质状况,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1、当公司自治的内容,即公司章程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碍于买卖安全、社会稳定,就应该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我们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承认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2、当公司章程的内容已经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公司章程无效。如《公司法》第25条、第8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情,公司章程假如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情则为无效。
应该注意的是,实践中,从维护买卖秩序和市场稳定角度,应防止随便否定公司章程,尽量的由当事人对章程缺陷或者缺点进行补充或者修订。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不可以以偏概全。如国内《公司法》第42、43、44、45、49、51、55、72、76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这样来看并非说公司章程不同与法律就势必归于无效。
除此之外,当公司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处置商事务时,发现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同,甚至冲突的时候,最好先行咨询一下专业公司法的律师,明确好法律责任后,再依据实质状况作出进一步的处置决定,防止遭受非必须的损失。